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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赣南科技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31 14:59:11  浏览:

赣南科技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要求,依据《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千意见(试行)>的通知》《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坚持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要求,“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举措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保密工作、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千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涉及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4.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

5.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

6.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学科新建、支持、调整与重组方案。

8.全局性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与调整。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废止。

9.学校管理的二级组织机构设置、调整。

10.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范围和程序等议事规则制定。

11.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2.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13.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招生政策、计划的制订及重要调整。

14.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6.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含无形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重要事项。

17.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18.学校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调整分配,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2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政策。

21.学校重大评奖评优表彰工作方案及评选结果审定,部省级以上评奖评优表彰推荐。

22.接受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或学校内部机构冠名的捐赠事项,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

23.对巡视、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2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学校党委管理的千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二级学院、教学辅助机构及附属机构等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人选;

3.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社团法人的负责人的人选;

4.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6.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推荐、安排;

7.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8.学校参与投资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推荐;

9.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人员组成;1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及委员会人员组成;

11.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省、市项目及学校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2.涉及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3.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安排,项目内容的调整或变更;5.重要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项目内容的调整或变更;6.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和转让;

7.重大社会服务及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议事协调机构、学校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或项目的追加或调整;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单项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或项目的支出;

3.学校受赠的3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方案;

4.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确定;

6.所有对外投资、对外出借资金、对外融资项目;

7.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属于行政工作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和意见。议事规则分别按照《中共赣南科技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赣南科技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执行。第九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当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需要校长办公会议事先研究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当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当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会人数应当符合规定。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载清楚,会后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决定、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决议、会议材料等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协调和督办;学校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接受民主监督,听取群众对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在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学院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党政办公室、校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为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二级学院“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